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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府办〔2015〕97号关于印发万宁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5年8月10日  浏览次数:42573次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万宁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方案》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宁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方案

  为规范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满足我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及低收入家庭(含低保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做好我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的通知》(琼建住房〔2014〕23号)、《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0〕111号)和《万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万府〔2014〕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实行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申请、统一配租、统一管理。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排队轮候,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安排的原则。
  (三)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直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已建成并安排入住的廉租住房,视住户家庭收入情况分别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和原廉租住房的相关规定实行差别化管理,以后逐渐过渡为全部按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统一管理。
  (四)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以发放租赁补贴资金方式解决,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配租方式解决,按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统一管理。
  二、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我市城镇低保、中低收入非农业户口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我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困难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三、保障条件
  (一)申请市住房保障部门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分为以下四类:
  1、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系万城镇城区非农业户口居民,享受城镇低保,家庭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2、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系万城镇城区非农业户口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倍(审核时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家庭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困难人员:申请人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且工作驻地在万城镇城区,家庭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人工作地在万城镇城区,持有我市居住证(我市户籍人员除外),并在我市实际居住满3年;在我市的劳动关系稳定,已与本地用人单位(本地注册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年以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申请人及配偶、子女在我市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保)的家庭;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二等以上残疾的(含二等);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4、在我市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
  5、市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本市内有房产转让行为且含转让的房产在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已享受过房改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3、上级文件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由其他部门管理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可参照市住房保障部门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管理。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下列材料: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及现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4、工作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或者缴交各项基本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外来务工住房困难申请人提供)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涉及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等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在户口所在地镇政府提出申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提供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及书面诚信承诺;提交书面授权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收入等情况。
  2、镇政府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家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对本单位(系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应自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户口所在居(村)委会和实际居住地公共场所张榜公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同时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受理。
  3、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特别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商铺、写字楼等非住宅)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在万城镇城区务工的外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标准前提下,由该类对象向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批。
  5、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市政府网站、市电视台等予以公示,7日内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审批后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6、公开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保障对象情况进行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以发放租赁补贴资金方式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申请家庭(个人)轮候顺序,建立轮候名册,并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申请轮候顺序,分期、分批组织申请家庭参加配租选房活动。选房工作应公开进行,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公信力的代表,以及申请人代表现场监督,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配租结果应在市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布。
  7、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公共租住房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五、住房分配方法
  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视其家庭人口、代际结构和申请需求安排相应的户型住房,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可优先安排在一层楼,入住的房号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
  (一)召开现场选房会,采取按轮候名单的排列顺序进行选号,选出的号码对应的房号即为该户的房号。
  (二)列入选房的家庭,每户家庭只选号一次,多选无效。
  (三)家庭成员有孤、老、病、残等愿意居住一楼的,需书面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可不参与选号,直接安排。
  六、住房租金及物业管理
  (一)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确定,为10-12元/㎡·月。原廉租住房家庭仍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执行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含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根据我市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租金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及配套建设的商铺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缴的租金全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
  (三)物业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物业费按公布的标准收取,其中:原廉租住房家庭且继续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物业管理费从租金收入中列支;空置房部分的物业管理费由市财政补贴支付;其他家庭的物业管理费由个人支付。取得入住资格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和物业公司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租金标准、物业服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原廉租住房住户管理
  (一)原廉租住房住户仍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租金按照原廉租住房1元/㎡·月的标准收取租金(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收取)。
  (二)原廉租住房住户不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三)原廉租住房住户既不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按相关规定退出住房。
  八、住房退出管理机制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限期收回承租的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市政府规定标准的;
  3、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
  4、改变承租住房用途的;
  5、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房屋,拒不恢复原状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承租住房的,或者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7、在所承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8、连续6个月拖欠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为2年,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续租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承租人死亡,同户籍并同住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承租手续。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被取消保障资格的家庭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回,因特殊原因确不能腾退的,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延长腾退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期内租金标准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四)凡被取消保障资格,且逾期不退回或拒不腾退的,给予停电停水,将其列入黑名单。并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适用于由政府投资建设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后的配租管理工作,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按原规定执行。由其他部门管理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方案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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